广东发文明确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近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公布《关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条件和程序、退出和监管机制等作出规定。在收费标准方面,明确全日托保育费不超过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的80%。《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中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指的是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接受政府扶持,面向社会大众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证、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保育费是广大家长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办法》规定,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政企协议约定价格提供普惠服务,其中,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不超过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的80%,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参照全日托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收费价格。
同时,在不高于上述金额的情况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采用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认定标准。《办法》还提出,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托育服务的市场化价格如何确定?根据《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将委托省级相关行业协会,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采集不少于80%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价格(不含膳食费),统计并计算均值后形成市场化价格。
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办法》明确,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为“普惠性”需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除了在价格方面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同时,托育服务机构要做到财务管理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
满足上述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可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经过审核公示后,即可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除享受政府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的扶持外,还可依法享受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
《办法》明确,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期间发生机构名称、住所、性质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
原文链接:http://www.gd.gov.cn/gdywdt/bmdt/content/post_4442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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