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办法》旨在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农业与林业生产安全、生物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办法》明确,植物检疫包括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其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检疫任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管理等多部门协同配合。
根据《办法》,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新发现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机构须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消灭。疫区、保护区的划定、改变或者撤销,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执行。
在调运检疫方面,《办法》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无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名单,调运前均需检疫;省内外调运应检疫植物及产品需按规定办理手续,其中从省外调入需先征得贵州省植物检疫机构同意,调往省外需先获得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省内县级间调运需经调出方检疫合格;用于救灾备荒的粮油种子可免收检疫费。从国外(含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需向贵州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贵州省植物检疫体系,强化植物疫病源头管控,为全省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gov.cn/home/gzyw/202509/t20250916_88620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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