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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补检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5〕630号)

时间:2025-09-18 20:23:3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

  

  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的通知》规定,我厅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24年度检查工作,截至目前,大部分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按要求完成年检工作,但仍有部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严格按照要求报送2024年度检查材料,经研究决定,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24年度检查报告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完成补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检时间

  从即日起至9月30日。

  二、补检对象

  未按时在年检规定时间完成2024年度年检工作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三、补检程序

  参加补检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5年9月15日前到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615室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9月30日前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的通知》(桂民函〔2025〕262号)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提交、初审或备案、上传相关页面、提交纸质年检材料等相关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规定,认真组织人员于9月30日前全面真实填报《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时完成年检补检工作。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依法履行年检审核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指导补检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并对补检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作出初审结论,并在补检完成后出具《社会组织改正工作验收表》。

  (三)自治区民政厅根据补检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结合抽查审计以及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申请补检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结论。在补检工作结束后,对未参加补检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依法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tz/t259225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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