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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5〕578号)

时间:2025-09-18 20:12:5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可申报评估

  1.2022年12月31日以前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2.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获得评估等级满3年的,可申请重新评估。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得申报评估

  1.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的;

  2.2023年或2024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3.2023年和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的;

  4.慈善类社会组织未依法报送、公开2024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的;

  5.慈善类社会组织2023年度或2024年度工作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反映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未整改的;

  6.2024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7.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8.2024年度申请评估被实名举报存在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或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9.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详见评估指标)。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评估内容以近两年工作情况为主(即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个别情况需要评估近三年情况的,以评估指标要求为准。

  参评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类型和业务情况选择评估指标进行申报。其中慈善组织对应按照《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评估指标》《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评估指标》进行申报。

  三、评估等级及管理

  评估总分为100分,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一)5A级(AAAAA),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

  (二)4A级(AAAA),得分在90-95分(含90分);

  (三)3A级(AAA),得分在85-90分(含85分);

  (四)2A级(AA),得分在80-85分(含80分);

  (五)1A级(A),80分以下。

  评估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四、时间安排

  (一)参评申报阶段。2025年8月25日前,参评社会组织登录广西社会组织网在“我要办”栏目—“社会组织评估”—“评估报名入口”(http://shzz.mzt.gxzf.gov.cn/web/shzzw/index.ptl)上传《2025年参加社会组织评估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提出参评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2025年9月1日前,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广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符合申报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通过广西民政厅网站、广西社会组织网公示,经公示的参评社会组织不得提出撤评申请。经公示的参评社会组织,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通知参评社会组织准备评估资料及自评。

  (二)评估资料准备及自评阶段。2025年10月15日前,参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逐项进行自评并准备资料,资料装订成册,并登录广西社会组织网在“我要办”栏目—“广西社会组织日常事务平台”—“社会组织评估”上传全部附件材料后提交。申报材料报送后,评估机构不再受理任何补充材料。

  (三)评估实地考察阶段。2025年11月10日前,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参评社会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四)评估抽查阶段。2025年11月25日前,广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第三方评估机构初评结果,并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50%。

  (五)审核公布阶段。2025年12月20日前,广西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等级并进行公示,公布评估结果,向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有关要求

  (一)参评社会组织要如实提供评估材料,凡在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自治区民政厅将视情节作出取消评估资格,或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

  (二)评估期间,第三方评估机构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社会组织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及评估工作人员有违反评估工作纪律行为的,可向自治区民政厅反映和举报。

  (三)参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严重违反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行为的,以及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取消评估资格。符合评估资格的社会组织,在评估名单公示后,不得无故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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