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社会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时间:2024-07-13 07:54:56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佚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

  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4〕110号

  

  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2〕135号),同意自即日起,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等6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抓紧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对上述调整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在相关城市试点任务结束前及时商司法部研提后续工作建议,稳定经营主体预期,保障工作有序衔接。

  国务院将根据相关城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2582.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社会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社会资讯网 shzxl.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29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3386795 13366461258 010-56278284 13391776757 010-56232582  
监督电话:186108229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