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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提高四类群体生活补助标准

时间:2024-07-04 06:06:08 来源:辽宁省政府 作者:佚名

  日前,葫芦岛市政府办印发通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9元;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6816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城市供养对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1820元;农村供养对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8868元。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对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294元;散居供养对象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868元。

  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759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711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58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08元。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从2024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原文链接:https://www.ln.gov.cn/web/ywdt/qsgd/ass_2_1/2024070308574739316/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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