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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防止破坏房屋结构 物业应对装饰装修区域开展巡查

时间:2024-07-03 02:44:13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7月1日起,公众聚集经营场所、地下经营场所、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并确保完好有效。

  这是记者从当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得到的消息。

  7月1日起,新修订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就当前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设置了针对性条款,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

  针对当前自建房仍存在较多隐患、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情况,《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

  针对近年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的事故多发现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重大危险源、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向作业人员告知应急措施等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近年来充电桩起火、装饰装修区域破坏房屋结构危害公共安全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游乐健身设施、化粪池、地下车库、充电桩、建筑外墙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开展检查,对装饰装修区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发出警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针对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型娱乐业态安全隐患情况,《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经营场所、地下经营场所、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并确保完好有效。

  针对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的现状,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以及目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概率增大的情况,《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大风、大雨、大雪、大雾、高温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地震、洪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可能危及生产、施工、经营场所或者人员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保障安全。

  在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基础上,《条例》也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例如,规定工会应当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拓宽畅通各类举报投诉渠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激励群众争当监督员,引导老百姓关心安全事等。


原文链接:http://www.cq.gov.cn/ywdt/jrcq/202407/t20240702_13338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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