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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4-07-02 23:54:14 来源:河南知识产权局 作者:佚名

  

  近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和假冒专利违法案件。

  案例一:鹤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浚县某粉丝厂生产经营冒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商品案

  2024年4月19日,鹤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浚县某粉丝厂进行监督检查,在其仓库发现“某龙口粉丝”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龙口粉丝”地理标志授权书。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地并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内,通过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龙口粉丝”商品名称误导公众,生产该批次产品25包(25袋/包),尚未进行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冒用地理标志的“某龙口粉丝”25包、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淇县某排灌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0月17日,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淇县某排灌站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5台标注有“神武®”牌商标的井用潜水电泵,经品牌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5台产品为侵权假冒。经查,当事人购进本批次侵犯注册商标的井用潜水电泵5台,货值金额439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淇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注有“神武®”牌商标的井用潜水电泵5台、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浚县某日杂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3月4日,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浚县某日杂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玻汾酒”6件、“防伪老白汾”8瓶、“青花20汾酒”2件,经品牌白酒商标注册人现场鉴定均为侵权假冒。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购进该批次“玻汾酒”8件、“防伪老白汾”5件、“青花20汾酒” 2件,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合法进货票据、进销记录等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假冒“玻汾酒”6件、“防伪老白汾”8瓶、“青花20汾酒”2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查处鹤壁某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案

  2024年4月8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对鹤壁某材料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许可使用“郑州某颜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但未在生产产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及商品产地。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在生产销售未标明商标被许可人名称及产地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查处鹤壁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4年5月31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对鹤壁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在其一楼营业大厅发现包含“无痕隐形提眉术(医院专利技术)”等内容的价格表,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专利授权证书材料。经查,当事人在宣传中假冒专利技术,活动期间违法所得238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公告,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查处鹤壁市山城区某商店朝阳分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4月3日,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依法对鹤壁市山城区某商店朝阳分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检查,发现在售的“某珍珠米”产品外包装印有“本包装已申请版面专利”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专利证明。经查,该品牌产品未取得专利授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7袋,售出1袋,违法所得2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公告,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zjxx.hnpatent.gov.cn/home/detail/5/137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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