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救助管理开放日系列宣传之一——政策解答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最边缘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人身安全,是传递党和政府关心关爱的必然要求,也是履行民政部门兜底保障职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救急难的工作要求,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着力建构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救助管理服务体系。
今年6月19日是全国第12个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主题为“携手相助,让救助更有温度”。现推出救助管理工作系列报道,宣传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展示我省救助管理领域典型案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问答
一、在街面发现疑似流浪乞讨人员,应该怎样求助?
在街头遇见流浪乞讨人员,可告知其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必要时可引导或护送他们到救助管理机构。您也可以通过拨打救助管理机构24小时求助热线(可通过当地114查询台问询电话号码),提供以上救助线索。若是遇见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明显外伤人员等请直接拨打“120”进行救治,由医疗机构联系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甄别处置。若是遇见强讨恶要或组织、胁迫、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请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二、当您外出财物被盗,无钱购票回家,求助谁?
拨打110报警电话或拨打救助管理机构电话。
三、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临时遇困人员(如走失、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但职业乞讨、强讨恶要等“生活有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属于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对象不包含各类动物,如有需要市民可以联系相关动物保护机构。
四、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同时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即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何时求助、是否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主动帮助等,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明显外伤人员等(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五、救助管理可以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哪些服务?
(一)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临时性救助服务;
(二)对接受救助的、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寻亲服务,并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帮助;
(三)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型服务和保护性措施,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基本合法权益;
(四)为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有流浪乞讨人员反复在街面进行流浪乞讨,为何救助管理机构不对他们进行救助?
在街面上反复流浪乞讨的人员基本上是经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多次劝导仍不愿意接受救助的、以乞讨为职业生计的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对这部分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不能予以强制救助。日常工作中,救助管理机构会定期巡查、劝导,并通过提供服务联系卡等形式,使他们需要时得到及时的救助。
儿童救助保护政策问答
一、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15.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一般不超过一年”。
(3)《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发〔2021〕5号)“10.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依法进行临时监护”。
二、临时监护主要内容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并将相关情况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监护人的监护情况、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等情况进行随访。
三、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1)《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发现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门报告。
涉及未成年人检举、控告或者报告等的处理,实行首接负责制。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置。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一旦发现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缺失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安徽省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
http://mz.ah.gov.cn/public/21761/122359541.html
原文链接:http://mz.ah.gov.cn/xwzx/sxdt/122364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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