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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印发通知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

时间:2024-06-15 17:23:50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推出一揽子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助力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通知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3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劳务派遣机构享受稳岗返还政策,须做好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的稳岗返还资金,由经办机构及时收回,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通知要求,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足额发放,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原文链接:https://www.yn.gov.cn/ywdt/bmdt/202406/t20240615_300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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