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新出发电〔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宣传部长会议、全国出版(版权)工作会议部署,加快培育和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印刷企业,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印刷企业可自愿选择申报保障支撑类、创新引领类、智能制造类或专业特色类国家印刷示范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印刷示范企业须符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规定的相应类别条件。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企业填写《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请表》,提交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条件组织初审,于2023年6月9日前将通过初审申报企业的《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申报汇总表》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902室,邮政编码:100052,联系电话:010—83138525),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ysfzc@sina.com。
相关表格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讲,鼓励讲导向、有实力、善创新的企业申报国家印刷示范企业。
(二)各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信息填报准确和完整,申报企业须附2021年和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
(三)有关省(区、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收回2012年至2015年认定的原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证书和铜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3年5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www.nppa.gov.cn/nppa/contents/279/1068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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