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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江西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5-08 02:10:06 来源:江西社会组织网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江西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昌市赣江南大道1266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收(邮编:330038)。来信请注明“《江西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gj86287633@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

  

  附件:《江西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

  意见稿)》

  

  江西省民政厅

  2022年5月5日

  附件

  

江西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和词语,准确反映其业务和工作特征,并与其活动地域、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相一致。

  第五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三)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四)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

  (五)与日常民俗文化相冲突的;

  (六)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七)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以及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等;

    (八)容易在文字理解上与其他社会组织名称混淆的名称;

    (九)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十)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相似。

  第七条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对应登记层级的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组织形式。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对应登记层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基金会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对应登记层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姓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市辖区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依次包括所在设区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行业协会等。学术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学会、研究会;行业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协会、商会、行业协会;专业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协会、促进会;联合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联合会、联谊会。

  第九条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包括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队、团、公寓、俱乐部等。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领域或业务特点。

      第十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名称依法由“社会团体名称”、“社会团体的某项具体业务”、“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的名称依法由“社会团体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组成。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联盟”“总”字,不得擅自使用“联盟”“总会”“总商会”或在对内、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联盟”“总会”“总商会”的名称。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不得使用“总”字。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一般不得以人名命名,不以已故或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

    确需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仅限于确实需要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内,对我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时应多方征求意见,从严把关。凡涉及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活动家命名的社会团体,应报民政部,经民政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一般不得冠以“解放军”“军队”“全军”“武警”“八一”“军事”“将军”“将校”“士兵”等涉军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字样。

  确因工作需要冠以涉军名称的,其冠名事项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地方性社会团体冠以涉军名称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商军队大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后,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报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同意。具体事宜由军队组织部门承办。军队政治工作机关同意后,出具《同意冠以涉军名称的证明》,民政部门依据《同意冠以涉军名称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分支机构冠以涉军名称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社会组织名称有其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jxmjzz.cn/news-show-5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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