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烂尾!太原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近日,太原下发《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这则细则意味着太原将加强楼市预售资金管理,充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新政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通知》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通知》强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原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其中,全装修商品住房需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后方可终止。预售人取得预售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为监管项目总预售款的40%。预售人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例如,按照主体工程结构达到地上“正负零”、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主体工程封顶、基本建成、项目竣工、综合竣工验收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6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对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以及因房地产市场下行、疫情影响等原因造成监管项目销售困难,确需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可增加2—3个控制节点,但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比例不得突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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