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单位不干活?这种操作违法,还坑老百姓!
日常生活里,不管是小区周边的道路翻新,还是学校、医院的新建工程,这些公共项目大多要经过招标流程确定承接方。大家可能会以为,中标单位拿到项目后就该亲自推进,可实际中偶尔会出现“中标后转手给别人干”的情况,这不仅可能影响工程质量,还会损害公共利益。其实,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早就划好了红线。今天,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给大家讲一下相关的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这条规定的核心就是“谁中标、谁负责”。招标的初衷是挑选资质够、能力强的主体,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率。要是中标人把项目转手,接手方的实力可能没经过审核,很容易出现偷工减料、拖延工期等问题。对咱们老百姓来说,这关系到身边的公共设施安全、生活便利,守住这条法律红线,就是守住大家的切身利益。
【全国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诚聘调研员,关注反腐倡廉,依法维权,依法行政,扫黑除恶,010-56278284、010-53386795、010-5623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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