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 进一步加强公办福利机构财务管理
为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公办福利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近日,湖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福利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内控建设等方面提出操作路径和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办福利机构财务管理,筑牢民生资金安全防线。
《通知》明确了公办福利机构的范围,强调加强预算管理,强化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原则,将依法取得的所有收入及支出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批复预算。
《通知》重点细化规范了公办福利机构支出管理。一是细分水电费支出。明确对于水电费等同一支出事项既有机构的基本支出,又有民政服务对象的支出,能区分开的应据实列支,不能区分的应按“谁受益、谁支出”的原则进行分摊列支。二是细化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支出范围。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伙食、水电、服装及被褥购置、洗浴理发、生活必需品购置、交通、网络通讯、文体活动和零用等具体支出。同时强调,公办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同灶就餐的,按服务对象当月伙食费支出标准交纳伙食费。三是明确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用途。主要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包括为特困人员提供专职护理服务人员的报酬)、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和支付服务对象住院的陪护费。四是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机构年度收支差额。
《通知》要求加强内控建设,重点规范预算、采购、资产等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公办福利机构单位性质、收支状况等因素,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加强公办福利机构运转经费保障。压实市县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监管责任,合力促进民生保障资金规范高效运行。(根据湖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原文链接:https://www.mca.gov.cn/n152/n168/c1662004999980007695/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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