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厅】青海出台《青海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
8月12日,记者从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严格统计我省生产安全事故、规范核销经调查认定的非生产安全事故,近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青海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坚持“应统尽统”,畅通事故统计入口。《办法》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一律坚持“应统尽统、归口直报、及时完整”原则。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接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规定事故信息“24小时入库、7天上报”。为从源头上保障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未经调查认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性质存疑”“意外事件”“突发疾病”“调查未果”等为由,在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中拖延或拒绝填报事故信息。
《办法》坚持“审核核销”,严把事故统计出口。《办法》明确,核销已纳入统计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坚持“调查认定、审核核销、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非生产安全事故公开、透明地退出统计范围。核销情形:经调查认定,符合自然灾害、刑事案件(蓄意谋害)、突发疾病等核销情形的,可以申请核销。核销流程:一般事故由县级提出核销申请,经市州级审核,报省级审定;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州级提出核销申请,经省级审核,报应急管理部审定。核销非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以证据说话,必须提供完备的证明材料。核销时限:核销申请须在完成事故调查之日起30日内,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后提出。完成事故核销后,信息须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至少1年。
(来源:青海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qinghai.gov.cn/zwgk/system/2025/08/20/0300797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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