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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规范水生生物放生活动

时间:2025-09-18 23:30:09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近日,从吉林市农业农村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引导动物放生活动,坚决打击非法放生行为,维护生态安全,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林业、宗教、市场监督以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印发了《吉林市规范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倡议书》。

  倡议要求,放生物种应选择放流水域的原有品种,严禁放生外来物种、选育种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非放流水域物种均属于外来物种,有可能造成挤占水域原有物种生态位导致原有物种消亡,亦有可能不适宜放流水域生态环境而死亡。对于松花江流域来说,大鲵也属于外来物种,不应将其放生在吉林市自然水域当中;镜鲤、巴西龟、暹罗鳄等国外外来物种,同样不应放生。同时,还需注意不应放生如台湾泥鳅、锦鲤、异育银鲫等选育种,否则将直接影响生物遗传多样性,造成自然种群退化。

  规范放生生物来源,避免动物疫病传播。倡议指出,水生生物疫病具有一定潜伏期,在采购时难以发现。因此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生水生生物,而应通过水产苗种生产单位购买经检疫合格的水生生物进行投放,避免因投放带病生物,造成放流水域鱼类大规模染病,甚至大面积死亡,违背爱护生命的初衷与本意。

  前往推荐放生地点,采取适宜放生方式。目前,松花湖两家子水域(玉龙山庄附近)、松花江(苏宁悦蓝湾附近)水域为吉林市推荐放生地点。放生要贴近水面顺风缓慢放流,有条件的可采用滑道等设施,减少水生生物受到水体冲击或机械性损伤,不能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让“放生”变“杀生”。

  提前申请并接受指导,倡导多样化生态保护方式。开展放生活动前可咨询农业农村部门了解适宜放流水域、物种及检疫等信息。放流2万尾以上或1000公斤以上水生生物的,须提前15天报放流水域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同时鼓励通过植树护岸、清理河道垃圾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替代不规范放生活动。


原文链接:http://www.jl.gov.cn/yaowen/202509/t20250917_3499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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