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又添“定心丸” 北京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实现“应保尽保”
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北京市民政局于近期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简称《意见》)。根据该文件,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及其他应纳入保险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均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列。
据了解,本市自2012年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以来,由市财政对保费进行补贴,在健全养老服务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随着北京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市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
《意见》明确,在保险期限内,签约服务对象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意外受伤或身故,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或身故,依法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此外,养老服务机构实际运营发展过程中其他应纳入保险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也被纳入到保险范围内。
《意见》明确,在各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等,均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财政补贴对象。市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采取分层分类补贴,并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运营情况、出险情况等,对补贴范围、补贴比例和保险费率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该《意见》,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组织实施,并对整体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养老服务机构参保信息的审核及统计汇总,做好宣传;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床位使用情况和参保床位、人员数量情况,及时对意外事件进行报案,配合提交理赔材料,加强自身风险管控,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北京日报)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lianbo/difang/202509/content_70411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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