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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放心消费在海南>“守护消费”专项行动

时间:2025-09-18 22:29:52 来源: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作者:佚名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2024-2025年)和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现将部分通过侵权假冒破坏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口市岛来君陶瓷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新中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9月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三亚市崖州区一项目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200*600*10.5mm规格的“新中源”品牌大理石瓷砖574箱、600*600*9.5mm规格的“新中源”品牌仿古砖398箱、800*800*10mm规格的“新中源”品牌仿古砖1061箱。经广州新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瓷砖为侵犯其第4808062号“新中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立案调查,上述瓷砖由深圳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海口市岛来君陶瓷有限公司购进,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显示,三个规格瓷砖采购量分别为625箱、904箱、1267箱,货款金额为259345.28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较大,涉嫌犯罪。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口龙华椰海生峰贸易行销售侵犯“永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3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海口龙华椰海生峰贸易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永丰牌黑将军北京二锅头白酒143箱(酒精度42%VOL,净含量(规格)500ml*8)。经北京二锅头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其第46332506号“永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永丰牌黑将军北京二锅头白酒200箱,已销售57箱,违法经营额为4.3万元,违法所得为399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4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假冒永丰牌黑将军北京二锅头白酒143箱、没收违法所得399元、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东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众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犯“KELPA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16日,东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南众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并扣押3桶标注“”商标图案的有机水溶肥料。经鉴定,该3桶肥料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进货凭证,违法经营额为1.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2月17日,东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3桶侵权假冒有机水溶肥料、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琼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琼海嘉积优配汽配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5年4月16日,琼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琼海嘉积优配汽配商行开展检查。现场发现标注“Mobil”“美孚”“嘉实多”“Castrol”“壳牌”“Shell”“”商标的机油产品共计183瓶。经鉴定,上述机油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85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6月24日,琼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183瓶侵权假冒机油、罚款1.8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米某某销售侵犯“PRAD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9月2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三亚吉阳中环广场1栋1512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示“PRADA”字样的上衣3件、“CHANEL”上衣2件、“CHRISTIANDIOR”T恤2件及裙子1条。2024年12月6日,根据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发现标示“MIUMIU”字样的毛衣1件、“CHANEL”毛衣1件、“CHRISTIANDIOR”毛衣3件及裙子1条。经鉴定,上述服装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778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5年2月1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14件侵权假冒服饰、罚款889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ztzl/fxxfzhn/shxfzxxd/202507/t20250728_3903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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