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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时间:2025-09-18 21:34:27 来源: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作者:佚名

    为切实规范知识产权领域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全省知识产权系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现就公开征集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二、线索征集范围

    (一)乱收费问题。包括: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

    (二)乱罚款问题。包括: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

    (三)乱检查问题。包括: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

    (四)违规异地执法问题。包括:未履行协作手续或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采取钓鱼执法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不健全等。

    (五)趋利性执法问题。包括: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考核考评结果与罚款收入挂钩;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等。

    (六)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问题。包括: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或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标准或要求相互冲突,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变相增加条件、设置门槛等。

    (七)行政裁量权行使不规范问题。包括: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等行为,以及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减损企业权益,增加企业义务的行为等。

    (八)执法不作为问题。包括: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拖延处理;对企业依法申请和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压案不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

    (九)其他违反执法规范要求问题。包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吃拿卡要”、粗暴执法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的乱作为问题。

    三、线索反映方式

    (一)邮箱反映:将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于2025年9月30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fwc.cqj@ln.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

    (二)信件反映:将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书面材料,于2025年9月30日前寄至“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邮政编码:110003 。(信件请注明“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

    四、注意事项

    (一)反映问题线索范围主要为上述明确的九类知识产权领域涉企突出问题线索,其他问题请依法依规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

    (二)反映问题线索时应注明问题发生时间、涉及的执法单位、执法类型、问题内容、有效联系方式、是否需要个人信息保密等,以便及时沟通联系。线索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予以保障。

    (三)线索反映人应客观准确反映问题,对反映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和捏造事实,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本次线索征集范围。

    感谢社会各界对全省知识产权领域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特此公告。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zscq.ln.gov.cn/zscq/tzgg/2025071010064192458/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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