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公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5〕193号)及《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我省已完成辖区内纳入试点评价范围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与评价计分工作。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采集,现将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辽宁省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与评价工作由各商标代理机构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信用计分和等级如有异议,除另有规定外,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访问网址:https://ggfw.cnipa.gov.cn)的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向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被扣减信用计分满六个月后,如已履行相关义务并完成行为纠正,除另有规定外,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理由告知申请人。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相应扣减分数予以恢复。
附件:1.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2.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9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金鹏 024—86916051)
原文链接:https://zscq.ln.gov.cn/zscq/tzgg/2025090116185053823/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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