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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5-09-18 20:23:04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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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未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法参加2021、2022、2023年年度检查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你单位连续三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按照《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附件1《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3“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由登记机关进行撤销登记”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本机关已采用邮政特快专递于2025年9月11日、9月15日向登记地址2次投递《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仍未能送达。现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辫。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视同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贵州省民政厅

  2025年9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mzt.guizhou.gov.cn/xwzx/tzgg/202509/t20250917_88627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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