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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8 18:10:53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

  为规范新建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特制定《重庆市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细则》,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明确,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2025年达到100%,该项指标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已作为对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2024年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纳入市委“885”党建统领目标管理。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从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看,城镇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四同步”机制建立亟需出台具体文件规定。为此,市民政局牵头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建办科〔2022〕47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23〕16号)《‌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文件明确要求“新建城区、居住区应当按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充和完善”。

  三、目标任务

  提高新建居住区、已建成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补足“15分钟生活圈”养老服务短板,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积极改善居家社区老年人的老年生活质量,提升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让更多老年人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

  四、主要内容

  《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分为7章共29条,分别是总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管理使用和附则。阐明了细则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建设标准,细化了部门分工。

  同步规划方面:出具新建居住区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时,根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规模及移交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同步建设方面: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审查范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分期开发的居住区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当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且不得拆分。

  同步验收方面: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同步交付方面: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管理使用方面:各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后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政策问答

  1.问:什么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答: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的场所。

  2.问:细则的适用范围是多少?

  答: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和管理使用工作。

  3.问: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DB 50/T 543-2024)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并满足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养老用地的标准。

  举例:按照《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DB 50/T 543-2024)要求,规划人口小于等于0.5万人,每个社区应设置一处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50㎡,建筑面积不低于350㎡的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规划人口在0.5万人—1.2万人之间,每个社区应设置一处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50㎡,建筑面积不低于550㎡的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规划人口大于1.2万人,每个社区应设置一处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50㎡,建筑面积不低于750㎡的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人)。

  4.问:已建成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应如何补充完善?

  答: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配建或现有设施不足的,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配齐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

  5.问:《细则》执行时限?

  答:自《细则》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六、专家解读

  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罗伟指出,《细则》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新建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补齐既有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为广大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提供更便利的基础条件,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jd/wzjd/t_14896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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