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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发放流程》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8 19:39:03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2024年,民政部等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出台被收养残疾孤儿延续支持保障政策,鼓励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促进更多孤儿通过收养回归家庭。为落实民政部文件精神,2024年11月,市民政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132号),将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扩展为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明确了我市针对被收养病残孤儿的延续支持保障政策,在加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各类教育保障和康复救助服务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将病残孤儿收养制度改革纳入市委六届六次全会和“三个一批”改革任务推动,有效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为明确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发放流程,更好保障被收养病残孤儿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出台《重庆市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发放流程》。

  二、目的意义

  明确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发放流程,及时发放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延续基本医疗、各类教育保障和康复救助服务等支持政策,提高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工作实效。

  三、适用对象

  已被合法收养的重庆籍病残孤儿。

  四、主要内容

  1. 提出申请。主要对申请资格、申请表格及报送材料进行规定。

  2. 受理查验。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3. 确认发放。区县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确认的,从确认之日的次月起,由区县民政部门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按月发放。

  4. 动态管理。明确了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的6种情形。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基本生活费?

  已经取得《收养登记证》的重庆籍病残孤儿。

  (二)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填写《重庆市被收养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被收养病残孤儿户口簿、被收养病残孤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由重庆市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的原件及清晰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复印件收取存档。

  (三)申请受理后多长时间能领基本生活费?

  区县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于次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基本生活费申请成功后怎么领取?

  申请成功后,基本生活费会通过银行,按月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账户。

  (五)基本生活费是不是可以一直领?

  不是。被收养病残孤儿有下列情形的,将不能再领取基本生活费:①被收养病残孤儿年满18周岁且没有继续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等院校的高中、中职、大专、本科读书的,从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②被收养病残孤儿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③被收养病残孤儿残疾康复的,从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二级以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断所患残疾康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④解除收养关系的,从解除收养关系的次月起停止发放;⑤收养人自愿申请不再领取的,从提出申请的次月起停止发放;⑥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情形。

  举例:重庆市某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病残孤儿欣欣(化名),8岁,被户籍在渝中区的一对夫妇依法收养,欣欣年满18周岁后未继续求学,按规定从欣欣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六、专家视角

  重庆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MPA导师谢金林表示,为被收养病残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既是对病残孤儿权利的保护,又是对收养病残孤儿善举的支持与鼓励,为病残孤儿回归社会助一臂之力,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守护。规范病残孤儿生活费发放流程,及时发放病残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作为维护底层群体病残孤儿权利与尊严的创举。


原文链接: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jd/wzjd/202508/t20250825_14932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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