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3月21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过程
为扎实做好《指导意见》起草工作,市民政局专门成立起草小组,充分梳理近年来国家和市级有关低保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低保标准实际及在全国的位次情况,初步确定调整比例,2024年8月中旬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充分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和各区民政局意见,召开了上述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并吸纳了意见建议,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部分。明确提出要坚持共享原则、适度原则、科学原则、公开原则,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我市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确定调整要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相协调。及时公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主要内容”部分。一是明确标准确定办法。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原则上,我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36%确定。二是严格标准确定程序。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市级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三是加强相关标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
(三)“保障措施”部分。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强化监督指导”3个方面,就如何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效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实施时间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原文链接:https://mz.tj.gov.cn/ZWGK5878/zhengcewenjian/202503/t20250331_6897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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