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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8 18:27:54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即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分为两种情况:

  1.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或者重度失能或者中度失能等级的老年人,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

  2.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三、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其本人已获得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确定其失能等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携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复印件;

  3.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

  经区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并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或者因个人意愿等其他原因不再入住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如不再入住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的最后一个月,未满15日的,补助金按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满15日但不满30日的,补助金按一个月予以发放。

  五、加强养老机构管理

  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区民政部门要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

  六、工作要求

  《通知》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制度衔接、强化资金支持、严格监督管理四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4〕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mz.tj.gov.cn/ZWGK5878/zhengcewenjian/202505/t20250526_6939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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