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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时间:2025-09-18 19:18:0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作者:佚名


  山西省民政厅认真贯彻中央和省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群众身边具体实事落实,抓好社会救助不到位问题整治,印发了《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担当作为的通知》(晋民发〔2025〕7号),大力弘扬“孺子牛”精神,激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爱民为民情怀,努力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加强教育引导,对工作人员严管厚爱。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头脑,经常性开展法纪教育和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工作队伍;运用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机制,对担当作为、敢为愿为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大力弘扬“孺子牛”精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典型宣传,激发工作人员的爱民为民情怀,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严格标准条件,对失误偏差综合研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明确容错纠错适用的业务范围和对象范围,针对基层工作中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对象认定不精准、动态退出不及时等问题,从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救助工作创新改革等,导致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该容则容,能容尽容,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奋发有为。

  细化容错情形,对失误偏差分类处理。明确在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有《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处分;符合第四条规定内容的,可以免于处理。同时,在履职过程中,有受客观条件限制、缺乏经验、方便群众、处置突发事件等13种情形之一,但未构成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失误偏差,予以容错,可按照《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工作办法》第六条,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承办部门(工作组)提出免于处理处分的申请。

  坚持事业为上,对失误偏差容纠并举。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中,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对予以容错的工作人员加强法纪教育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对失误偏差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能够挽回和消除的,督促容错当事人或者所在单位抓好整改,并通过举一反三、建章立制,进一步推动工作质量提升。(根据山西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原文链接:https://www.mca.gov.cn/n152/n168/c1662004999980006713/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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