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日前,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通知,明确从2024年8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11390—124410元提高至11964—131880元,增幅为5%~6%。“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从每人每年30740—39490元提高到31968—41856元,增幅为4%~6%。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和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增幅均在5%以上。此次提标惠及全省1.6万名优抚对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原文链接:http://www.qinghai.gov.cn/zwgk/system/2024/12/29/0300618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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