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印发重点小型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康颢严报道)9月29日,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小型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区重点小型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建立主体明确、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办法》适用于容积10万立方米以上且未纳入水库管理范围,具有一定调蓄功能的调节池、蓄水池、沉沙池等工程设施。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依据管理权属进行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筹措管护经费,加强安全运行管理。
《办法》从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控制运用、降等与报废管理五方面,对重点小型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做出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如运行管理单位蓄水期每天1次、非蓄水期每周1次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每年汛前、汛后进行定期养护等。《办法》自发布当天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小型水源工程主要分布于县级以下的乡村等行政区域,多用于乡村农业灌溉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是提升新疆水资源配置能力的重要补充工程,是新疆水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事关新疆粮食安全的头等大事。
近年来,我区在重大引、蓄、调水工程建设之外,多措并举推动小型水源工程建设,加强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解决全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调蓄能力不足问题,满足增强防汛抗旱能力、提升粮食产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求,支撑服务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增产丰收。
原文链接:https://www.xinjiang.gov.cn/xinjiang/bmdt/202410/4bc9855d107a4c8aaf10449e97bdbd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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