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行为指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法人属性和地位,对社会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行为指引的通知》,用以指导社会服务机构牢固树立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行为指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三、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属性
非营利性是社会服务机构区别于营利法人的一个基本特征。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体现在它章程规定的宗旨上,也体现在它区别于营利法人的财务管理和资产使用要求上。社会服务机构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负责人等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服务机构的资产。
四、《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行为指引》的主要内容
本指引从社会服务机构成立、日常管理到注销,为避免社会服务机构发生12项违反非营利法人要求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五、12项违反非营利法人要求的行为指的是什么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s://mz.tj.gov.cn/ZWGK5878/zhengcewenjian/202410/t20241008_6746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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