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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4-09-04 03:29:27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各电网企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管理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4〕183号)要求,对全省各相关经营收费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

  二、户外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电费。

  四、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五、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在充电场所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注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各电网企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开展自查自纠,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电话或登录12315平台(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s://www.hlj.gov.cn/hlj/c107857/202409/c00_31765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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