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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分时电价 引导合理用电——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4-08-17 18:38:28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24年1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完善后的分时电价政策。对此,记者采访了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

  合理拉大价差

  居民农业用电不受影响

  近年来,我省新能源装机占比不断提高,对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我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地引导企业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保障电力安全供应,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通知》明确,此次政策实施范围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所有大工业用户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也就是说,100千伏安以下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居民和农业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

  在统筹考虑近两年我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我省将全天24小时按各8小时划分为峰平谷时段,并设定各时段价差,引导用户合理用电、削峰填谷。

  《通知》提出,峰时段为9时至12时、17时至22时;平时段为7时至9时、12时至17时、22时至23时;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峰时段、平时段、谷时段电价比为1.5:1:0.5,即平时段电价为基准价,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50%。输配电价(含线损)、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此外,为更好地保障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的电力安全供应,峰谷电价价差需要进一步拉大,按照国家要求执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1月、3月、4月、12月的每日10时30分至11时30分、17时30分至18时30分,共2个小时,电价水平在当月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结合对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需状况的研判,尖峰电价可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建立健全分时电价机制,特别是合理拉大峰谷电价价差,能有效引导用户在低谷时段多用电,在高峰时段少用电,适应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快速发展,对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积极意义。”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电价与发展相适应

  未来将动态调整

  记者了解到,自2004年起,我省开始执行丰枯、峰谷叠加的分时电价政策,涉及大工业用户、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

  2015年,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后,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用电价格由市场机制形成,未进行分时浮动。2019年,一般工商业进入电力市场,以交易价格为基础进行峰谷分时浮动,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按电网公司代理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进行峰谷分时浮动。

  “与之前的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与我省当前发展状况相适应,能够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表示,不仅会把市场化大工业用户纳入政策执行范围、优化峰平谷时段、设置尖峰电价,还会综合考虑我省未来新能源大规模投产、省内大工业用户结构变化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平稳有效实施。

  对于“分时电价形成的资金损益如何分摊分享”的疑问,省发展改革委明确,分时电价政策是对用户用电行为的引导,形成的资金损益由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不会传导至电网公司和发电企业。尖峰电价增收资金优先用于平衡电力尖峰资金需求,剩余部分由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分享。


原文链接:https://www.yn.gov.cn/zwgk/zcjd/dwjd/202311/t20231120_289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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