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印发 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扎实做好我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一步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到2025年6月,形成省、州(市)、县三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生态根基。
《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全省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试点先行、整体推进,依法依规开展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划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列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且不受面积限制,应划尽划。
为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和完整性,《方案》确定划定范围在基于更好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便于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以及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利用等基础上,同时考虑到图斑破碎化难以监管的实际,经专家论证,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管控国土空间用途,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以及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要求各地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
《方案》明确了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2024年3至4月,开展调查摸底工作;5至7月,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8至9月,开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完善技术方案;10月至次年5月,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2025年6月,完成成果验收并公布划定结果;基本草原划定后,坚持严格保护管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n.gov.cn/zwgk/zcjd/dwjd/202404/t20240417_298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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