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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17 18:43:00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佚名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省体育和旅游涉海涉空新业态快速发展,对促进旅游消费,拉动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各类风险与问题频发,给游客和经营者带来了一定的伤害,也影响了海南自贸港的形象。我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工作面临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管理依据急需健全等短板,为加强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和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海南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了上海、福建、浙江等地的先进经验。

  二、目标任务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我省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加强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促进发展、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三十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界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各级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等主体的职责。

  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和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其中涉海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帆船、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沙滩车等,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轻型飞机、特技飞机、直升机、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自转旋翼机、热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航天模型、无人机等。

  (二)第二章“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管理”,共10条:从海域使用、项目登记备案、依法经营、环保经营、安全经营、安全事故应对、气象预警和交通管制等维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第八条提出,“从事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就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作出承诺”,以及“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对帆船、帆板、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沙滩车等体育运动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或承接该事项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加强经营主体的登记、承诺和备案管理,是体育行政部门了解经营主体基本信息、加强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在起草调研中,各市县也建议《办法》加强对相关制度设计。基于此,《办法》提出“市场主体登记+承诺+材料备案”的管理模式。2023年三亚市出台的《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了“本市水上旅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信息登记制”等规定,对此类模式进行了探索尝试。

  第九条提出“从事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的企业(无人机项目除外),涉及民用航空器的,应当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强调了经营涉空体育运动项目如涉及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应依法办理,明确了与民航海南监管部门共同推动涉空体育运动项目规范经营。

  (三)第三章“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共2条:明确了申办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和举办高危险性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机制;并从总体上对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提出了要求。

  (四)第四章“促进发展”,共6条:针对用海要素保障、从业人员培训、平台服务、标准化建设、赛事综合服务机制、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选派等具体服务事项,分别对体育行政部门、相关政府部门、涉海涉空单项体育协会等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体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海事、民航、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无线电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涉海涉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同时,对涉海涉空体育运动项目的信用监管、赛事中止、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第六章“附则”,共3条:针对涉海涉空体育项目经营和体育赛事活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办法》明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xjd/202405/d8303d0b2dfb43599a3750be0035ec7d.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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