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社会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知法用法>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时间:2024-08-17 13:41:04 来源:河南知识产权局 作者:佚名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剧本杀”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近几年,“剧本杀”已经成为了当下年轻人娱乐消遣的热门方式,但是去店里玩一次“剧本杀”动辄大几百,并且“剧本杀”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因此,很多人不愿意为了这“一次”的快乐而花费几百元,反而会去找各种资源,通过低价购买享受“剧本杀”的快乐。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于是,在网络平台上就出现了很多低价售卖“剧本杀”的店铺,但这却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原告是一名“剧本杀”作品的创作者,其创作的某“剧本杀”作品发行至今在某平台上累计销量超过4000单,颇受好评。某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某平台上低价销售原告具有著作权的“剧本杀”作品。原价400多的“剧本杀”被被告只卖到2块多。原告认为“剧本杀”作品需要根据角色的属性和剧情的发展针对不同角色分别撰写剧本,作品在情节设定、内容表达、逻辑关系等方面创作难度极大,且剧本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剧本被剧透后玩家将不会重玩,一旦剧本被低价广泛传播将严重损害作品的经济价值,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2024年4月30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了解到原告的诉求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告,向被告释法明理,但被告坚持认为自己售卖单数少,获利低,且并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认为不知者无罪,拒绝原告的赔偿要求。原、被告双方的态度使得法院的调解工作无法开展,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者声明书、作品封面作者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系该“剧本杀”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基于商业目的,在某平台销售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一致的商品,其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判决书送达后,法院工作人员又积极联系被告,再次耐心地向被告释法明理。经过法院工作人员不懈努力,最终,被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接受法院判决结果,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售卖相关侵权产品,自己也会积极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原文链接:http://zjxx.hnpatent.gov.cn/home/detail/5/1397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社会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社会资讯网 shzxl.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29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3386795 13366461258 010-56278284 13391776757 010-56232582  
监督电话:186108229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