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4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省住建厅:
吴林徽代表提出的《关于及时规范保障性住房与属地社区对接管理的建议》(第1345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低保对象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
一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兜底保障工作,对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不仅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也给予住房等专项救助。2021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完善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减免租金;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按各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中,对低保对象、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民政部门一直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主动发现困难群众,是村(社区)的党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的重要工作职责及村(社区)干部、包村(社区)干部的重要工作任务,要定期开展辖区内困难群众排查走访。近年来,为提升社会救助实效,我省已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我们将持续完善乡镇(街道)与村(社区)间的信息衔接,推进基层加大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的走访摸排。
在住房救助方面,2022年底,贵厅牵头印发了《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地大数据平台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数据系统对接,实现自动采集、比对资格审核过程所需公安、民政、社保、不动产等业务数据的相关要件信息、结果信息,达到数据跨层级跨部门共享交换、业务协同办理、系统共享共通。按照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一直与住建部门保持良好互动和密切配合,给予相关工作大力支持。
下一步,民政部门仍将持续做好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数据动态管理,及时向住建部门推送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名单,并在房管局与辖区社区组织定期摸排廉租房住户情况时,积极配合提供低保户名单,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同时,省委省政府已将开展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列入202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我们将根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针对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7类特殊困难老年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进一步推动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工作。
领导署名:赵荣生
联 系 人:卢六周(社会救助处)
联系电话:0591-87663770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原文链接:http://mzt.fujian.gov.cn/gk/zcfg/gfxwj/202303/t20230319_61331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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