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社会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法制在线>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8-07 05:07:2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作者:佚名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7条,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

  《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辅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规范管理、权责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条例》明确,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辅警要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条例》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奖惩等管理和监督制度。同时,对辅警使用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具体情形作出了限定,增加了辅警回避原则。

  《条例》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从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制度保障措施。


原文链接:https://www.nmg.gov.cn/zwyw/gzdt/bmdt/202408/t20240806_255124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社会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社会资讯网 shzxl.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29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3386795 13366461258 010-56278284 13391776757 010-56232582  
监督电话:186108229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