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公布
近日,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广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规范(暂行)》(下称《规范》)。《规范》强调,广州市根据人口密度、人员流动量、分布距离、重点区域、场所面积等因素,按照3—5分钟内获取AED并到达现场为原则,在公共场所进行AED配置,同时按照“1∶10”培训相关人员,最大限度提升AED使用率。特定场所未按照规定配置要担责。
哪里需要配置AED?《规范》明确,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
《规范》还具体规定了不同公共场所配置AED的数量标准,如在每个政务服务大厅至少配置1台;在机场和火车站向旅客提供服务的楼层,每楼层至少配置1台;每个体育场馆的每个楼层配置1台;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至少配置1台,床位数超500床的机构,应该按照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配置。
此次《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将根据人口密度、人员流动量、分布距离、重点区域、场所面积等因素,按照3—5分钟内获取AED并到达现场为原则进行配置。
《规范》指出,配置单位不得随意移机或拆除已接入信息管理系统的AED,确需移机或拆除的应提前1个月向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新安装配置信息,配置单位应在移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避免AED出现只配不用的困境?《规范》提出,各单位配备AED后,每台AED须按照“1∶10”,组织附近工作的10名以上工作人员完成相应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明。AED的日常使用、管理主体应该制定针对突发心搏骤停患者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举行1次应急演练。
原文链接:http://www.gd.gov.cn/gdywdt/dsdt/content/post_4451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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