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危旧房改造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地上建筑规模总增量按不超过30%控制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规范了城镇危旧房改造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改造模式、改造资金筹措等内容,明确了多产权拆除重建这一空白领域的全流程建设指引。
根据《办法》,在满足改造要求的情况下,广州市鼓励危旧房改造优化户型设计和空间布局,支持住宅成套化改造,增设电梯、公共走廊、地下停车库等配套设施,并允许适度增加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建筑规模总增量按不超过30%控制。
《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和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为增加改造灵活度,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居住环境与品质,《办法》鼓励采取多、高层建筑方式实施改造建设,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集约用地。危旧房改造所需资金应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主筹集,为多渠道扩充改造资金,《办法》还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危旧房改造。
目前,广州市部分危旧房为非成套住宅或内部功能空间尺度标准低于现行规范的成套住宅。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办法》规定,非成套住宅进行成套化改造,对于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每户原有厨房、卫生间面积小于《住宅设计规范》最低标准的,可以适当增加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增加套内面积。
在改造流程方面,《办法》明确了多产权拆除重建这一空白领域的全流程建设指引,并引入联合审核机制缩短审批时间。根据《办法》,多产权人的城镇危旧房需经不低于90%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表决同意改造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后,方可启动改造。
同时,《办法》鼓励改造项目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代表全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起和开展相关改造工作。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也可以自主委托政府、原房改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意愿征求、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改造协议签订、报建报批、工程建设(工程设计)等具体工作。
改造前期,项目建设单位需与全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订改造协议。签约面积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约比例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协议方可生效。
原文链接:http://www.gd.gov.cn/gdywdt/dsdt/content/post_4444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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