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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执结

时间:2024-06-23 06:19:19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6月17日,记者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延安中院执结一起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土地修复费、清运费、处置费等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延安市首例环境污染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法检两院的执行联动,既严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法治教育。

  

  

  2020年12月,某钻井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某某私自决定将项目部含有原油的钻井泥浆进行处置。他与严某某在未审查缑某某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将案涉油污泥交由缑某某处置。后来,缑某某又将油污泥交由无资质的魏某某进行转运处理,最终将176.28吨油污泥倾倒在子长市某村的白灰厂里,造成环境污染。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这起案件中,多人分别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危险废物被转运和非法处置,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上述转运和非法处置油污泥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进行了鉴定,鉴定显示油污泥中苯并芘超标。2021年8月,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有6名被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刑期并处罚金。

  损害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延安中院依法审理该案件后,认为多名被告的行为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6名被告连带赔偿因非法倾倒油污泥污染环境的土地修复费50065.12元,清运费、处置费202016.88元,鉴定费46800元。

  案件移送执行后,因案件涉及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延安中院将该案作为重点执行案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6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经普法教育,被执行人深刻认识到转运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深刻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被执行人李某某、严某某表示自愿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土地修复费、清运费、处置费、鉴定费、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及本案执行费,共计31万余元。(记者:周恒宇)


原文链接:http://www.shaanxi.gov.cn/xw/ldx/ds/202406/t20240620_2333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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