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经查实,下列社会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22年度年检、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陕民发〔2011〕24号),省民政厅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警告、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邮政寄送被退回、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29—63917470。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给予以下社会组织警告行政处罚(24家)
原文链接:http://mzt.shaanxi.gov.cn/html/zx/tzgg/202406/33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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