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鼓励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孤残儿童
记者5月14日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明确残疾孤儿收养范围、收养程序、保障政策、补贴程序、跟踪回访等,鼓励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孤残儿童,帮助残疾孤儿重获家庭温暖。
通知明确,孤残儿童是指自治区内0至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有收养意愿家庭可向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收养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资料。
通知要求,各地要保障好被收养残疾孤儿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被收养残疾孤儿可按照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补贴至年满18周岁。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养育津贴至毕业。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纳入民政“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每人每学年资助1万元。被收养残疾孤儿可持续享受民政“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
通知规定,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减免保教费并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范围。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对在中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被收养残疾孤儿有特教需要的,家庭住所地儿童福利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给予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免费服务保障。
为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办理收养登记的县级民政部门和被收养残疾孤儿所在儿童福利机构,要在收养登记分别满1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开展跟踪回访,全面了解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同时,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应对收养残疾孤儿家庭进行定期探访,并建立探访档案。(记者 姜璐)
原文链接:https://www.nx.gov.cn/zwxx_11337/zwdt/202405/t20240515_4539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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