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5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近日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中明确,我区将通过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强化申报资料审查、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建立监管惩戒机制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属于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还有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这类重大变化,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都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申请评审备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负责人周少东介绍,这次我区将评审备案委托权限由省、市两级调整为省、市、县(区)三级,使评审备案(审查)管理与矿业权发证权限保持一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负责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申报方式、申报材料、材料补正、申报受理时限等也更为明确。“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要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交评审备案申请。”周少东说,对于符合评审备案(审查)范围和权限、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备案(审查),并将评审备案(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同时,评审组织单位将根据报告的评审目的和矿种、资源储量规模等特点,组织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对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规模达到大型以及评审过程中存疑等情况,评审组织单位将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评审中若存在送审资料失实甚至弄虚作假、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工业指标的确定明显不合理、工作程度未达到相应阶段技术标准要求、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无充分依据等12种情形之一,均将不予通过评审。遇到评审不通过时,申请人可在修改后按程序重新申请评审。(记者 张唯)
原文链接:https://www.nx.gov.cn/zwxx_11337/zwdt/202405/t20240521_4544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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