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据新华社消息 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qgmz/content/post_4413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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