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与发展
受传统社会文化的影响,很多老年人到了晚年往往会考虑如何将财产传承给下一代,但绝大多数老年人,尤其是有子女的老年人却很少考虑自己晚年监护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监护制度对老年人显得越来越重要。
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类型
根据监护设立方式不同,监护制度主要分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前者是由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如某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其监护人首先由配偶担任,其次为子女。后者是由被监护人在意识清醒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例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关系,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继承等财产传承制度解决的是老年人离世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与老人生前是否能够幸福走完人生旅程没有直接关系,监护制度则涉及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到去世前这段时间人身、财产等事务的处理问题,是对在世事项做的提前安排。随着年龄增长和身体状况变化,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逐渐减弱甚至丧失,需要由监护人来维护老年人的民事权益。意定监护法律发展回顾2012年12月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对此也予以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虽然我国法律规制老年人意定监护问题已经10余年,但很多老年人对此并不了解。有人虽知道概念,但对如何确定意定监护人并不清楚;有人未经咨询专业人士自行选定意定监护人,却因意定监护协议无效而使想法落空。民法典确立意定监护制度,不仅是在制度层面作为法定监护制度的重要补充,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充分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权,打破了传统监护制度下监护人的范围限制,为孤寡、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的监护问题提供了更好的解决途径,避免其在成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处于无人监护的困境。老年人监护工作亟待推进
尽管我国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设计上取得了一定进步,然而在立法、执法层面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法律规定老年人意欲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选定监护人的,应当与意定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可以约定意定监护人履行哪些职责?如何确保意定监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确实得到履行?老年人选择意定监护人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如何设定监护监督人?监督人又有哪些职责等问题,均需进一步明确,以保障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切实实施。
《老年人监护问题研究报告》及《意定监护服务指引》两项研究深入一线,通过问卷调查考察老年人对监护问题的认识和诉求,了解老年人监护工作的现状,揭示在老年人监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老年人监护制度运行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并为维护老年人权益、完善监护制度提出了建议方案,对切实解决老年人监护问题,推动监护配套规范体系完善具有重要价值。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智慧)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mzzx/llyj/content/post_4359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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