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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时间:2024-01-30 16:08:24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

粤民发〔202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有效补足养老护理员专业技能人才短缺、队伍不稳定等短板,打造一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养老护理员培训的目标任务

  (一)培养目标。通过持续推进“南粤家政”工程,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项目,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措施,全面提升养老护理员的综合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培养一批能够满足我省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照顾需求的养老护理员队伍。到2025年,养老护理员上岗前培训全覆盖;到2027年,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参训人员培训结业持证率达到90%及以上。

  (二)培养对象。培养对象为养老护理员,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等正在从事或有意向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养老护理员培训要依据《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标准,涵盖理论知识学习和技能实操训练。各项培训可根据需要增加应急管理与处置、感染防控与处置、专项能力照护、文化与健康养老、老年人健康管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符合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与时代要求的内容等。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护理员培训与认定工作

  (一)健全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南粤家政”工程,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项目,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强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各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能力培训,组建一支具有养老服务经验的师资队伍,且具备一套完善的培训课件或教学视频。

  (二)推进职业技能认定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快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属地监管机制,确定(引入)一批有具备养老护理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资质的机构积极开展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原则上每个地市应有1—2家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注重养老服务人才激励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鼓励和指导完成培训课程的养老护理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予以奖励,并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三、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的评估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系统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科学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分配培训指标。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统筹做好全省养老护理员的培训与认定工作。各地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结束后,应将培训结业证书颁发给考核通过的养老护理员,并指导养老护理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培训补贴的申领工作;要在“金民工程”系统中录入培训人员相关信息。省民政厅将通过现场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各地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运用于年度民政重点工作综合检查。

  四、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激励保障政策

  对符合《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条件的养老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在养老护理岗位达到一定从业年限的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达到一定从业年限并取得一定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或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对在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医务人员,可参照执行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激励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二)要加强部门联动。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形成合力,做好所属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规划,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分解培训任务,创新培训模式,规范培训标准,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与,着力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养。人社部门积极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补贴。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扶持。

  (三)要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民政部门及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培训任务和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各地人社部门要对有养老护理员职业等级认定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对全年没有开展资质认定的评价机构要加大督促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查,确保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质量和效果。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mzt.gd.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4353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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