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9月1日,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标志着广东群防群治工作迈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规定》共24条,主要明确了群防群治组织的监管原则及群防群治工作范围,政府职责和经费保障,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主体、信息报告及公开制度,群防群治组织及其设立单位的职责和成员条件,群防群治工作规范、成员待遇、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相关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内容。

群防群治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是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截至2023年6月底,广东省共有各类群防群治组织69429个、成员99.65万人,协助开展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应急管理、食品安全等领域工作,成为广东社会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力量。广东省公安厅作为省内群防群治工作的监管和业务主导部门,因应广东社会治理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在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推动将此项工作纳入了省政府立法计划,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据介绍,《规定》准确界定了群防群治组织是开展安全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值守、维护治安秩序、保护现场并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报告社会风险隐患和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的组织,解决以往群防群治组织概念过于宽泛、性质难以界定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群防群治组织,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群防群治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利用群防群治组织进行非法活动,严防群防群治力量被不法势力、个人操控。《规定》提出各单位组建的最小应急单元可以吸纳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参与,鼓励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兼职担任公交、地铁、校园、医疗机构等场所安全员,鼓励吸纳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快递和外卖配送等从业人员以及民兵等力量以个人身份参与群防群治工作。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活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对未依法履职的群防群治组织,公安机关及有权机关可以对群防群治组织设立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处分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要求辞退群防群治人员、解散群防群治组织等处罚或者措施,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广东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动出台和施行《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是广东公安将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本地化的重要探索,也是广东公安机关开展“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有力支撑。广东公安将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入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夯实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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