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支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宁分行、青海银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各村镇银行;全省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管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第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青海省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现就全省做好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原文链接:https://mzt.qinghai.gov.cn/qhsgj/webinfo/news/t/2022-03-28/2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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