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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2-06-10 21:25:07 来源: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我厅制定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章程范本》),现印发你们。

  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强化规则意识,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应当依据《章程范本》修订完善章程;未到换届年限时,也可以适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修订。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中未明确事项,以《章程范本》为准。

  各地民政部门参照《章程范本》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备注:本章程中应当统一使用“本团体”或者“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       【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由        自愿结成的全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       ,英文名称为       ,缩写为       。【简称及英文名称为可选项】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个性化宗旨结合本社团实际情况撰写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               ,行业管理部门是       。【完成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管理部门为脱钩前的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经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填写。只填写一个主要的行业管理部门如暂不能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可不写。党建工作机构一般为“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党建机制未理顺的,应当先明确党建工作机构。】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无业务主管单位用本项表述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用本项表述,并将本章程示范文本中有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表述修改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监事长、秘书长。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不填写个人姓名,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填写级行政区划名称

  本会官方网址:                      本款为可选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业务范围中含有经批准后可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业务范围中不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内容的,可不写本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     。【选填: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但需写明相应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名以上会员介绍;【本项为可选项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2.        

  3.        

  ……

  (四)由    选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本项为可选项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以下为可选项

  (一)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应当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本项为可选项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九)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备注:社会团体根据自身实际,也可在章程中赋予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一般不超过4    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代表)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实行差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实行等额选举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人【此处应填数字】,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本项为可选项

  (一)                

  (二)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不少于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不超过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最长不超过4,与会员(代表)大会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    次或每届内累计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可不写本款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未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且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保留本款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不写本款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会团体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          

  ……

  除(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六条中选择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备注:设有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不设立常务理事则删除本节,且章程其他内容中不出现“常务理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每届最多不超过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常务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备注: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40;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监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   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

  (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招聘)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秘书长为选举产生的,可不写本项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备注:理事长或秘书长的职责还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

  (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最低不少于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备注: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行监事或监事会制度。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1至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不设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不少于3人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监事人数超过5人可设副监事长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设立监事会的应使用本款表述,未设立监事会的不写本款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可选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秘书长聘用(招聘)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办法或规程,请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章党的建设

  六十九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七十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七十一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七十二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七十三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不超过2人】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一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八十二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章 附则

  八十三 本章程经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本章程经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本款表述

  第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原文链接:http://zwfw.saxmz.gov.cn/home/index/IndexBgtContent1/r67h205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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