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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09 03:38:16 来源:江西社会组织网 作者:佚名

  ​​各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各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厅将开展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参检方式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2022年4月18日起登录“江西省民政厅”(http://mzt.jiangxi.gov.cn/),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年检”业务,填写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三、年检程序

  在线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上传系统;直接登记的,应当提交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上传系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系统收到年检结论后,须携带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章。年检结束后,我厅将公告年检情况。

  四、年检结论以及相关要求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同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赣组字〔2021〕119号)的要求,加强党建工作,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出具初审意见,重点检查的事项应包括: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是否同步谋划;

  2.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是否共同搭建活动载体,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

  4.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5.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社会组织年检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社会组织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管理,我厅将对部分民办高校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工作(详见附件1)。

  (五)为有序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确保按时结束,根据随机分配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时间段进行年检,如未按规定时间段参加年检,将视情降低年检结论档次。(详见附件2)

  地址:南昌市赣江南大道 1266 号省民政厅八楼行政服务窗口810室,咨询电话:0791-86253661,86253922。

  附件:1.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专项审计名单

            2.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时间安排

  

  

  江西省民政厅

  2022年3月28日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专项审计名单.doc

  附件2:省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时间安排.doc

  


原文链接:http://www.jxmjzz.cn/news-show-5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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